不接受撤案,不接受道歉...... 4歲女童遭未滿12歲男孩殺害200天后,一位父親的漫長等待


不接受撤案,不接受道歉...... 4歲女童遭未滿12歲男孩殺害200天后,一位父親的漫長等待

(綜合報導)“我無法接受如此殘忍殺害我女兒的人,現在還能正常去上學。 “4歲女兒被殺害逾200天后,湖北荊州公安縣的鄭先生一直無法釋懷。

這位父親直言,自己正在經歷一場「漫長的等待」......一樁無法令加害者承擔刑事責任的殺人案

在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鬥湖堤鎮占橋村,說起這場命案,很多村民都說:“兩家就住門對門,平時村裡的孩子們常在一起玩,真不知道怎麼就變成了這樣。 一個這麼小的小女孩,太可憐了。 那男孩太殘忍了。 ”

鄭先生的女兒泡泡(化名)被殺害時是4歲3個月。 2023年8月30日18時左右,一家人發現泡泡不見了,經過數小時搜尋後,泡泡的遺體在村中一口糞缸中被發現。 鄭先生說,辦案人員後來告訴他,泡泡是窒息死亡。

辦案人員通過調取監控錄像發現,泡泡家對門鄰居的男孩小東(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 鄭先生說:「正對著案發菜園的監控攝像頭拍到了小東領著泡泡進入菜園,以及小東十余分鐘后獨自一人離開菜園的影像。 辦案人員對我轉述說,小東很快就向辦案人員供認,他把泡泡徒手掐至昏迷,再將她頭朝下拖入菜園茅坑屋的糞缸裡。 ”

泡泡的外婆向記者講述了她在案發後聽到的作案細節:「他(小東)把泡泡按到了糞缸裡,還拿菜園裡的磚頭、木塊把那裡壓了起來,不讓人發現。 ”

泡泡的外婆還說,事發當天19時左右,她在尋找泡泡的過程中,和小東打過照面,她問道:“你到底把泡泡妹妹帶到哪裡去了?”在泡泡外婆的記憶中,小東的回答是:帶到村委會那邊空地去了。 事實上,小東撒了謊。 他所說的「村委會那邊空地」,與泡泡遇害的菜園尚有相當一段距離。

“他當時說的這些謊話,害得我們一時找不到泡泡。 這男孩子(小東),膽子大得很。 泡泡的外婆說,「事發那天晚上,有4個民警圍著這男孩子問話,他看起來卻一點事都沒有。 一個11歲的孩子,像是30歲似的。 ”

真相大白后,令鄭先生和妻子鄧女士無法接受的是,因為加害者作案時未滿12歲,無法令其承擔刑事責任。“我被告知殺人的男孩過年後正常上學。 “2024年3月20日,在泡泡離世203天后,鄭先生向記者回顧了他大半年來的經歷。

“去年11月1日,我和我愛人帶著案情相關材料來到公安縣檢察院服務中心。 接待的人回復說,還沒有接到這個案子,可能還沒立案,也可能不會到檢察院,所以目前受理不了。 “鄭先生回憶說,”我又打電話給辦案的崔警官,他回復說,肇事男孩在矯正學校,正在走精神及心理鑒定流程,具體需要多長時間暫時說不了。 ”2023年11月28日,鄭先生再次向辦案人員詢問案情,得到的回復是:因肇事男孩沒有家族病史及年齡較小,暫做不了相關鑒定。

時間來到2024年1月17日,這一天,鄭先生接到了來自公安部門的一通電話。 對方在電話中向他宣讀了一份「撤銷案件決定書」的內容:因作案男孩作案時不滿12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1月22日,鄭先生收到了郵寄的書面檔“立案告知書”和“撤銷案件決定書”。 他說,在超過200天的時間里,這是他從公安部門處收到的唯二書面檔。

接到「撤銷案件決定書」后,鄭先生和妻子感到無法接受。 他致電公安縣政法委的一位戈姓書記,希望獲知殺害女兒的男孩小東後續將會如何。鄭先生告訴記者,這就是截至目前他所瞭解的全部資訊,「那男孩現在有沒有正常上學、在哪裡上學,我目前不掌握這些情況。 作為受害者的父親,我無法說服自己接受這個結果。 ”

“我不接受撤案,也不接受对方的道歉”鄭先生說,他曾明確向公安縣政法委的戈書記表示,自己不接受撤案這一決定。 他說,他和妻子目前的訴求是,不接受撤案決定,並希望此案能繼續偵查。鄭先生表示,自收到公安縣公安局的“撤銷案件決定書”后,他一直在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訴相關事宜。 截至3月18日,他暫未收到回復。

“我們目前的訴求涉及民事和刑事兩部分,目前兩部分都在律師的幫助下推進。 “鄭先生說道。 他表示,在案發兩周后,當地公安部門曾安排過一次加害方家屬與受害方家屬的會面:「當時會面剛開始不久,我妻子出現情緒較為激動的情況,會面就中斷了。 ”

另據泡泡外婆所述,案件發生后,在當地政府部門、公安部門和村大隊的協調下,小東的父母賠償了自己家一筆金額。 鄭先生接受採訪時表示確有此事,但具體金額目前暫不便透露。

鄭先生還對記者表示,作為受害者家屬,他們一家對案發當地部分有關部門在此案發生后的協調工作有所不滿,目前正就一些問題進行交流。記者向法律界人士瞭解到,近年來,相關法律已對刑事責任年齡做了調整和細化。 例如,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鄭先生表示,自己在案發後逐漸瞭解到相關法律規定,也瞭解到在現行法律背景下,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來說,其違法犯罪行為很難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作為一個父親,他覺得很委屈和不公。

“我尊重法律,但從情感上來說,我無法接受如此殘忍殺害我女兒的人卻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不接受對方的道歉。 我始終難以接受這個事實,我們希望能等待到事情轉機的出現。 “鄭先生說道。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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