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精障殺人犯 衛福部補破網


  (台北報導)精神障礙者殺人卻不能判死,逾8成民眾認為應修法改成終身監禁,法界對此看法兩極,高院法官邱忠義引英國司法實例指出,在英國精神障礙被提出來作抗辯極為罕見,因為一旦抗辯成功,被告可能被終身或長期監禁在精神醫院,這是被告最害怕的一件事。他認為重點應是在於精神病患犯罪後處理問題。

  當街砍死「小燈泡」的凶手王景玉,高院佐以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他受妄想症影響殺人,符合減刑的規定,但又因他有再犯的高度危險,法官因此諭知無期徒刑獲假釋後,須在一定處所接受監護5年,至於監護後會不會再殺人,沒有人可掛保證。

  由於在台灣無期徒刑可假釋,因此許多民眾呼籲,仿效美國、英國、澳洲、大陸等國,對精神病患殺人特別設立「終身監禁」的立法規定。

  邱忠義表示,刑法第19條對於精神疾病導致的辨識力降低減刑規定,這是全世界各國都予以採用,目前台灣應解決的是要將精神病患殺人後監護問題,交給衛福部的專家處置,而不是委由對精神衛生管理較不專精的法務部,衛福部不宜再沒有聲音。

  前高院法官、張永宏律師則認為,終身監禁是讓受刑人等於一生都要關在牢裡,會是比死刑更殘忍的刑罰,外國經驗有許多終身監禁的受刑人都得了精神疾病,這可能會成為違憲爭議的重點,且監獄管理會變得非常不容易,耗費更多國家財政。

  法務部政次陳明堂表示,須依學理、實務各方面研究思考如何的作法及配套,才對社會是好的,因此法務部須與各界對話,集思廣義取得共識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後,才決定是否實施終身監禁。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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