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狀告15家用人單位,「勞動碰瓷」要不得


中國嚴查「勞動碰瓷」

(綜合報導)5年狀告15家用人單位,每家用人單位均工作1-2個月便離職或被辭退,這是怎麼回事兒?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

案情回顧

2023年5月下旬,謝某到某橡膠公司應聘從事排料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也為謝某繳交了社會保險。

僅僅10余天,謝某便向公司提交了書面《員工離職申請表》。

隨後,謝某通過勞動仲裁、起訴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工資差額、加班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共計11000余元。

法院審理髮現,謝某自2018年開始,在全市範圍內先後向15家就職過的用人單位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其主要訴求大致均為工資差額、加班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同時,謝某入職每家用人單位均工作1-2個月便離職或被辭退,隨後便立即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賠償請求。尤其在謝某提供的相關證據中,有大量錄音、錄像、照片,明顯看出其從應聘開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關證據。

法院裁判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定,關於謝某提出工作日工資差額、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證據,再結合謝某的實際出勤天數及加班情況,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全額支付了謝某的工作日工資、加班工資,故對謝某的該項訴求,法院予以駁回。

關於謝某提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在案證據《員工離職申請表》上載明:謝某因個人原因於2023年5月31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謝某現主張公司強迫其在離職單上簽字,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簽名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具有充分的分辨和認知能力,在未提供證據證實公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時,應當對簽字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法院認定謝某系因個人原因辭職,故謝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法院亦予以駁回。

一審宣判後,謝某不服提出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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