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部不適近六年後確診職業病,用人單位被判賠償確診前醫療費


用人單位被判賠償

(綜合報導)職工確診職業病之前的醫療費是否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南通市崇川法院日前公開一起勞動爭議案例,鑒於塵肺病這種職業病系肺部病變長期演化的結果,期間可能存在因及時治療延緩病情發展的情況,法院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職業病患者確診前近6年的醫療費。

據法院查明,周某在南通某公司機械車間從事車工工作,常年接觸鐵粉塵、砂輪磨塵。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周某經多次職業病鑒定為“無塵肺”。 直到2020年11月,經疾控中心鑒定為職業性矽肺漺薄A兩肺繼發性肺結核。 后其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為貳級傷殘。

因公司為周某繳納了工傷保險,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已獲理賠。 但在確診之前,周某因身體不適,多年輾轉就醫,自行花費大筆費用。 2014年12月,周某首次就醫被診斷為:支氣管擴張症伴感染、真菌感染、塵肺待排。 其後近六年,他多次輾轉多地檢查、住院治療,出院以後再回單位上班。

周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確診職業病之前的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病假期間工資等。 仲裁委對部分費用予以支援。 周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單位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19萬余元。

崇川法院審理認為,《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對「疑似職業病期間」的認定需結合勞動者的病情、就診情況、就診時間、病情與職業病的關聯性等綜合判斷。 與事故傷害等能即時確定發生時間的病情不同,該職業病系肺部病變長期演化的結果,期間可能存在因及時主動治療延緩病情發展的情況,故認定時間遠非原告患病的起始時間。 綜合考慮周某2014年12月首次就醫即診斷為「塵肺待排」,後續多次就醫均系治療支氣管及肺部病變,治療期間的非住院時間仍持續在原工作崗位接觸鐵粉塵和砂輪磨塵,病情最終演化為矽肺職業病的多項事實,法院認定2014年12月系「疑似職業病」起始時間,2014年12月至2020年11月發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費、 交通費等系就醫治療必要支出,判決用人單位賠償約12萬元。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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