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對二審判決當庭表示申訴 死刑結果會改嗎?


勞榮枝案30日二審宣判。

(綜合報導)11月30日上午,江西高院對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上訴一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南昌中院一審判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江西高院庭審後,參加旁聽的勞榮枝二哥勞聲橋表示,勞榮枝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進行申訴。
那麼,二審維持宣判是否意味著該案已經塵埃落定?若勞榮枝提出申訴,又能否改變死刑結果?對此,中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皆有明確規定。

問題一: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後續應當如何處理?

中國司法適用「兩審終審制度」,即一審法院宣判後,該裁判並不會馬上發生法律效力,若當事人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則以二審裁判結果為準。
但對死刑案件而言,即便二審法院作出了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也需要經過額外的「死刑覆核程序」的核准,方能對被告人執行死刑。
中國刑法中的死刑有兩種執行方式:「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若法院在判決中未明確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則屬於前者,需要層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核准後方能執行。
在勞榮枝案中,負責二審的江西高院也在宣判中表明,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法核准。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法覆核死刑案件,應當審查報請法院提交的案件綜合報告、案卷材料與相關裁判文書,同時還應當訊問被告人,並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後聽取相關意見。
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被告人情況等因素後,若最高法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將裁定核準死刑,並由最高法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交付下級法院執行。
對此,相關法院還應當在死刑執行前審查該案是否存在「判決錯誤」或者「因重大立功需要改判」等情況。若存在,需要報請最高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若不存在,也需要在執行完畢後將執行情況上報最高法。
由此可見,對於死刑案件,二審裁判並不是其處理結果的「終點」,後續還需要經歷一列審查程序,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錯誤裁判造成無可挽回的後果。

問題二:對死刑案件的申訴,能否改變最終結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案件結果如何,當事人都有權對生效裁判提出申訴,即試圖讓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只不過,該申訴並不能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原因在於,當事人的申訴不必然啟動案件的再審,而是需要在法院判斷存在「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或「程序錯誤」等情況後,才會決定啟動再審,屆時方有可能停止執行原裁判。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在勞榮枝案中,無論其是否提出申訴,該案都會按照前述「死刑覆核程序」進行審查。若該案確實存在錯誤或其他不宜適用死刑的情況,最高法自然會作出「不予核准」或者「改判」的處理決定。
若勞榮枝及其近親屬在死刑被核准後仍舊堅持申訴,最高法固然會對此審查處理,但不必然會改變執行死刑的結果。
2020年12月21日,勞榮枝案在南昌中院開庭。在庭審中,勞榮枝反覆辯解稱合謀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最後陳述階段,勞榮枝被害人家屬致歉,但稱她在21歲時被法子英利用、脅迫,遭受毆打,也想過自殺和逃跑,但不知道要向什麼人求助,錯過了一次次機會,最終釀成無法挽回也不可饒恕的後果。
勞榮枝的辯護人也在庭上表示,對勞榮枝涉嫌搶劫和綁架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於致他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現有證據不夠充分。
南昌市檢察院公訴意見書則認為,勞榮枝為系列犯罪主犯,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其主觀惡性極深,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相應刑事責任。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勞榮枝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在對勞榮枝案的二審宣判中指出,勞榮枝夥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於法無據,依法不予採納。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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