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猥褻友人幼女逾千次 翁伸狼爪被重判


(宜蘭報導)宜蘭一名16歲少女自幼遭父親友人游姓男子性侵、猥褻逾千次。游男對少女年未滿14歲的犯行,被判刑13年10月;對少女年滿14歲以上的犯行,被判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民國94年10月出生的少女自幼父母離異,她的父親因事業不順,無法照顧孩子,在97年間把少女及少女的哥哥託付給友人、現年66歲的游男同住照料。

游男涉嫌在99年至106年間,共性侵少女608次。另外,106年9月至108年10月間,游男在少女房間內,隔著衣服進行猥褻,共計400次;108年10月至109年6月,在住處對年紀已滿14歲的少女猥褻,共62次。

少女後來把事情告訴長期輔導她的社工,社工認為事態嚴重報警,事情才曝光。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游男坦承不諱,當庭與少女和解,並取得少女的父親諒解,少女的父親還在庭上替游男求情輕判。不過,法官認為,案子情節重大,不宜減輕其刑。

判決書指出,案發初期少女只是不滿5歲的幼童,但游男為滿足性慾,罔顧少女身心健全發展,利用她年幼、未經人事且信任心理,多次性交、猥褻,長達近10年,造成少女成長過程心理難以抹滅陰影,也使少女家屬承受莫大精神傷害,犯罪情節及惡性甚鉅,危害重大。

法官認為,游男各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論併罰。其中,依妨害性自主罪等,游男對未滿14歲少女的犯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另外,游男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的猥褻犯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一日。全案可上訴。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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