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稅 最高罰1億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提高逃漏稅刑罰

  (台北報導)行政院為防止惡意逃漏稅,昨召開院會通過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重大逃漏稅的個案加重刑罰,增訂個人逃漏稅達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達五千萬元以上案件,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逃漏稅數億元 目前罰6萬元解套

  現行「稅捐稽徵法」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刑期最高五年,罰金最高六萬元,且在實際判例上,不少案例只罰錢了事,刑期最高判六個月,甚至可以緩刑,對於重大惡意逃漏稅案件並無加重罰則。

  曾有立委指出,逃漏稅數億元的名醫卻只要罰六萬元就可解套,質疑有縱放之虞。財政部昨提報修法,惡意逃漏稅數億元的名醫,最高將可罰一億元,且刑期最高七年。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這次修法有「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三大重點。「減負擔」部分,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二日」,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一%,總加徵率由十五%降為十%,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另增訂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政院修法 情節較輕者罰500萬以下

  「護公平」部分,提高逃漏稅刑罰,由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五千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一至七年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至一億元罰金。

  「齊時效」部分,對於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五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為以十年為限;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的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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