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角睡在我家床」案一審判決:電視劇出品方賠業主40餘萬


(綜合報導)杭州林女士(化名)在刷劇時發現電視劇的取景地竟是自己位於寧波、一直空置的別墅,隨後將電視劇出品方、物業公司、播放平台等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300萬元。
日前,寧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部電視劇的出品方賠償林女士財產損失、房屋佔有費等40餘萬元,駁回原告以「拍攝、播出房屋場景的行為侵犯隱私權」提出的賠償200萬元的訴訟請求,認為出品方、播放平台不構成隱私侵權,原因是案涉房屋在購買前作為樣板房向不特定公眾展示,其結構、裝修裝飾、物品擺放等特徵信息已經公開,原告購買後也未對結構、裝飾裝修做任何改變,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徵與意義,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關私密信息的物品。
「曾經是用於展示的樣板房,就不屬於產權所有人的私密空間?我們對判決不服,會提起上訴。」3月3日,原告代理律師、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的王勤保律師告訴記者。
林女士定居杭州,老家在慈溪。2014年11月,她以近3000萬元購入一套建築面積820平方米的別墅。房子原為樣板房,精裝交付。因別墅一直空置,考慮到通風、養護,林女士2015年與小區物業簽訂委託保管書,把鑰匙交給物業。
2019年9月,林女士在杭州的家看電視劇《我和我的兒女們》,猛地發現女主角竟睡在自家別墅主臥的床上。據清點,該劇涉及其別墅的鏡頭有60餘處,包括主臥、餐廳、廚房、地下室、樓梯等。趕回別墅查看後,林女士發現屋內設施多處損壞,包括玻璃破裂、地毯污漬、電梯損壞、傢俱磨損等。
2019年11月,林女士向法院起訴電視劇出品方--寧波影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物業公司、播放平台。去年3月第一次開庭時,林女士得知另一部連續劇《大約是愛》也在她家別墅拍攝。去年12月,該案在追加被告後再次開庭。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本案中兩部電視劇的出品公司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林女士同意進入案涉房屋拍攝並造成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害,應支付相應的佔用使用費並賠償相應損失。經第三方公司評估,房屋裝修及物品等損失認定合計35萬餘元,法院判決由兩部電視劇出品方各承擔一半。另根據拍攝時長,判定出品方各支付房屋佔用費2.88萬元、1.85萬元。
對於劇組進入案涉房屋拍攝電視劇的行為以及電視劇製作完成後授權播放中對案涉房屋場景公開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隱私權,法院認為,該房屋空間佈局、裝飾裝修、物品擺放等呈現的特徵信息不能直接認定為原告的隱私。
首先,案涉房屋在購買前作為樣板房,向不特定公眾展示,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物品擺放等特徵信息已進行了公開,不屬於隱私;其次,原告購買該房屋後未對結構、裝飾裝修做任何改變,屋內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徵與意義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關私密信息的物品。
因此,這套別墅雖有私人空間屬性,但不存在與原告相關的私密內容,也不存在與原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相關的人格上的利益,不構成私密空間。劇組主觀上不存在獲取、刺探、侵擾、洩露、公開原告隱私的故意,客觀上也未侵犯原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還認定,物業公司為兩部電視劇劇組開門,准許其在房屋內拍攝,並收取《大約是愛》劇組的場地租賃費和賠償費用,為劇組的侵權行為提供幫助,應對兩部電視劇出品方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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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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