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有條件允許合法代孕 取締代孕黑市


朱列玉。

(綜合報導)2021年全國兩會即將召開。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將提交建議,呼籲「有條件允許合法代孕」「打擊非法代孕」「取締代孕黑市」。
「近年來,從代孕媽媽遭客戶退單,到某明星找海外代孕的傳聞引爆互聯網,代孕話題頻繁引起社會關注,對代孕的規制需要重新審視。」朱列玉代表在建議中說。

建議:有條件地允許合法代孕、規範代孕行為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親)借助現代醫療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及其衍生技術),將受精卵植入子宮內,為他人(委託方)完成妊娠、分娩的行為。
朱列玉的建議指出,世界衛生組織人類生殖特別規劃署報告,世界範圍內不孕不育率高達15%-20%,中國不孕夫婦約1500萬對。其中,我國不孕不育的人數占適育人數的10%到12%,大約有4000萬到5000萬人群面臨無法生育的境遇。同時,由於計劃生育政策,我國有大量獨生子女家庭。對失獨家庭來說,養老問題仍是一個沉重話題。有條件允許代孕,可以給有生育需要的特殊家庭帶來希望。
建議指出,不孕夫婦通過妊娠型代孕方式進行後代的孕育,是行使生育權的體現,法律可以進行適當保護。在妊娠型代孕的模式下,代孕子女的遺傳基因均來自於委託夫妻雙方,代孕子女與委託夫妻間存在自然血親關係,具有倫理上和道德上的正當性。
建議指出,目前我國對代孕行為採取一律禁止的態度,但對代孕行為的打擊並沒有收到預期效果。媒體上有關商業性代孕的新聞仍時有報道,各種代孕中介也在法律的邊緣破土而出。由於缺少相關法律的規制,地下化的商業代孕引起的法律糾紛,不能得到很好解決。

建議指出,在有相對健全的法律制度規制且不被濫用的前提之下,代孕行為如沒有侵入他人的權利領地,並得到委託方與受托方雙方自由意志的認可,不宜對其一禁了之。有條件地允許合法代孕,平衡代孕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規範代孕行為可以兼顧有生育需要的特殊家庭的需求,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明確代孕行為中各方的法律責任

建議指出,應明確代孕行為中各方的法律責任。
朱列玉建議,首先,明確代孕親子關係的法律責任。符合允許代孕的特殊情況、以代孕方式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應以遺傳學為基礎,認定其為代孕委託方父母的合法婚生子女。建議在允許有條件代孕的情況下建立專門制度,規範合法代孕親子關係的認定程序。
其次,建議明確代孕手術機構的資質及責任。實踐中,一些代孕機構有濫用供卵或供精之嫌,且醫療技術和醫療環境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如允許有條件的合法代孕,在現階段,可以設定較高的代孕機構實施標準,如規定僅國有三甲及以上醫療機構有權實施代孕手術,以更好規範代孕行為,保障代孕母親的生命健康。
最後,建議明確代孕監管機構的責任。如對代孕行為採取許可證管理,監管部門可以採用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代孕行為進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事前對代孕委託方進行資格審查和對代孕協議進行行政審批,確保代孕委託方符合確無生育能力、確有生育需要及確有撫養能力的前提條件,審查代孕協議是否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作出,代孕母親的身體狀況是否符合生育條件。代孕協議須被專門行政機關批准並予以登記後才可發生法律效力。這可以更好地把握代孕協議的內容,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當代孕母親生下代孕子女後,代孕方及委託方應憑代孕協議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戶口登記。此時,行政機關得以在事後介入代孕協議之中,確認親子關係,保護子女的利益。委託方應獲得行政機關代孕的事先許可方能尋求實施代孕,對於可以正常懷孕而沒有時間或者不願意生育者,管理部門不予發放代孕許可證。
建議還指出,應明確衛生行政部門打擊非法代孕的行政職能。同時,對現行刑法作出司法解釋,明確非法代孕參與者的刑事責任。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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