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18年 任志強當庭表示不上訴



(北京二十二日電)北京時間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任志強獲刑18年。

官方通報稱: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餘元人民幣;收受賄賂125萬餘元人民幣;挪用公款6,120萬元人民幣;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余元人民幣,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餘元人民幣,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餘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數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人民幣。
宣判後,被告人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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