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參選人才可收取政治獻金


(台北報導)捲入SOGO收賄案的立委以「政治獻金」為由,說明不明資金來源。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部分只有選舉期間的「擬參選人」,才可以收取政治獻金,平常僅政黨或政治團體可收受。

涉案立委辯稱,被查獲資金不是賄款,而是政治獻金或借貸,但賄款與政治獻金的關鍵差異在於雙方有無「對價關係」,也就是收錢的人是否知道送錢者的目的,一旦涉及對價關係,就不能算是政治獻金。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鍾佳濱說,監察院雖會定期公布政治獻金,但只是把金錢數字做了紀錄,外界無法再透過《遊說法》規定的登錄資料,回頭去找出捐錢者的立場,以及在政策擬定、立法過程中,該人士介入的力量有多大,與政治人物之間是否也存有對價關係。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可收取政治獻金,「擬參選人」指的是依法完成登記的候選人,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者,而收取的方式須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由民眾匯款到該帳戶。

不過政治獻金的種類廣泛,除了直接以現金或支票贊助擬參選人或政黨外,免費提供場所給候選人作為競選辦事處或服務處,購買募款餐會餐券或義賣品等,都屬於政治獻金範疇。

法條也明訂捐贈金額的上限,個人捐給單一政黨一年不得超過30萬,捐給單一候選人不能超過10萬元,合計一年的政治獻金不得超過90萬元,若捐贈政治獻金的金額高出上限,將被開罰。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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