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已婚者脫離家庭 將除罪化 回歸民事賠償


  (台北報導)繼通姦除罪化後,現今仍以刑法處罰的引誘已婚者離家出走行為,也即將除罪化!

  保護組成家庭配偶自我意識

  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之後,法務部檢視刑法,除刪除第二三九條通姦罪,也決定刪除妨害家庭罪章第二四○條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條款,也就是目前無論有無通姦行為,只要認定構成誘使人妻、人夫脫離家庭就有刑責的和誘罪,未來完成修法後不再處罰。草案預定明天送行政院審查。

  民眾過去發現配偶拋家棄子,在外和新歡共築愛巢,即使未抓姦在床、告不成通姦罪,仍可主張第三者觸犯和誘罪,而今和誘也要除罪,未來外遇引發的感情糾紛,須全面回歸民事賠償。

  和誘已婚者離家 不再科刑罰

  法務部日前依大法官五月二十九日所做第七九一號通姦除罪解釋文意旨,召開刑法研修會議,將刪除通姦罪違憲條文,也一併檢討和誘罪條文是否符合當今社會民情。

  和誘罪處罰的是口語引誘他人「自願」脫離家庭,目的在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心智尚未成熟、判斷能力未臻健全的青少年或兒童遭到有心人「利誘」逃家。不過,同法第二項規定,如果誘使的對象是有配偶之人(不分年紀)離家,也成罪,最重可處三年徒刑。

  外遇感情糾紛 回歸民事賠償

  刑修小組認為,和誘罪原本是為了保護婚姻與家庭,配偶間基於平等地位,以自由意志組成家庭,並無相互隸屬關係;而今人民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為了保護組成家庭的配偶自我意識,決議也刪除「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條文。

  法務部解釋,若已婚成年人脫離家庭是基於自己的意思,縱使此意思是小王或小三勸說所誘發,仍無法據此認定侵害已婚者的權利,自不應對他們科以刑罰。

  此外,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修正案也把和誘、略誘罪的保護對象從「未滿二十歲男女」改為「未成年人」。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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