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搜屋可無手令 准「口頭」批截聽


第43條細則今生效 特殊情况可秘密監察律師見疑犯

(香港報導)港府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會)昨日舉行首次會議,晚上即刊憲公布116頁的《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細則列明,在特殊如緊急情况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人員,毋須手令便可進入有關地方搜證。特首會審批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但又指若遇「緊急情况」,警務處長可「口頭」批准警員截聽或監控,毋須特首預先批示;細則更授權警方,遇「特殊情况」,可秘密監察律師在法院、監獄、警署會面室及律師樓見疑犯。

有大律師指細則賦予執法機構很大權力,擔心出現違反人權的執法行為;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如有人認為警隊違反規例行事或作出違法行為,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作司法覆核。

政府昨晚公布,特首林鄭月娥昨日主持國安會首次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列席會議。政府晚上8時16分再出新聞稿,指即晚憲刊,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生效。第43條是有7項涉及警方等執法部門的執法安排的權力,官員今午會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解釋細則。 

細則說明,警務人員可為偵查國安罪行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地方;而當有合理懷疑該處有證據、「有任何原因,會使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况下,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員,可授權另一警員在無手令下進入和搜查地方。細則並授權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向懷疑觸犯國安罪而受調查者發出通知書,要求交出旅行證件,以及限制離港6個月,如不遵從,裁判官須發手令將該人押交監獄扣留28日。

保安局長如有合理懷疑與危害國安罪相關的財產,可書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律政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充公令。如當局就某被告人提法律程序,但對方死亡或潛逃6個月或以上,律政司長可向法庭申請沒收令。當中有關「財產」的定義,包括任何「擬用或曾用於」資助危害國安的財產。細則更列明,如任何人知悉或懷疑財產與罪行有關,須向警員披露,知情不報也犯罪,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細則列出截取及秘密監察的申請由特首授權;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由特首指定、職級不低於總警司級的人員授權。然而,在有「迫切風險」、「重大損害」、「關鍵證據」等情况下,便可由警務處長作緊急授權,甚至可「口頭」授權。細則列明須盡量減少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但又指「特殊情况」——有關律師、其辦公室或居所的其他人會構成國安罪或參與威脅國安活動——可截取及秘密監察律師在法院、監獄、警署及律師等地方會見當事人。

大律師黃宇逸認為,細則賦權執法機關很大權力作侵害人權的執法,扭轉受司法機構把關的傳統。他以進入處所搜證為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但他們傾向搜證多於保障人權,認為由警方授權或有偏頗。至於截取通訊,黃宇逸稱竊聽多在當事人不知悉下進行,即使特首所做決定違憲,當事人不知道、無法挑戰,故現時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作獨立機構把關的機制至關重要。

港區國安法列明國安會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公民黨黨魁楊岳橋稱,細則屬國安會決定,料未必可覆核,批評細則下的搜屋、截聽由行政機關授權,缺乏制衡。黃宇逸相信,執法人員執行細則的行動或決定可被司法覆核,但他指當有關人員已作出侵害私隱行動後再被覆核,於事無補。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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