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今生效



(綜合報導)香港特區政府網站7月6日發佈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刊憲公佈,7日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月30日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按《基本法》第18條的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日晚上刊憲。
《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並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實施細則》具法律效力,詳情涵蓋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數據;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提供數據和提交物料。
若外國和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和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數據,則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和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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