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人當心 喊獨就逮


(綜合報導)新華社30日晚公布《港區國安法》全文,刑度與寬度都較預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適用;當中的分裂國家罪(第20條),指明任何人組織、策畫、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明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香港每年7.1都會發起遊行活動,今天下午1時前,港警已大動作在人潮聚集現場佈署人力,逮捕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港警表示,在一名男子身上搜出港獨旗幟,將其依違反《港區國安法》罪名逮捕。警方出動水砲車發射水砲,多次發射胡椒噴霧,截至下午4時,警方一共拘捕超過70人,當中二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

4項罪名涵蓋範圍 劍指反送中抗爭

以往外界只知道,「港區國安法」規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4項罪名。港府於6月30日深夜11時將「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後,外界才首度得知具體的罪行定義。

這4項罪行內容,也較外界之前評估的更加廣泛。在「分裂國家罪」部分,法例第20條第1款指:「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也屬犯罪。規範範圍之大,讓外界指「港區國安法」根本是「反分裂國家法」的2.0版。

「顛覆國家政權罪」部分,第22條第3至4款指,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職;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設施,使其無法正常履職等,觸犯此罪。

按此定義,「反送中」抗爭中,示威者攻擊香港中聯辦、港府總部的行為,都可能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而在「恐怖活動罪」,第24條規定,包括對人的嚴重暴力、縱火、破壞交通工具設施等行為,都在此列。而這些行為,也都可在「反送中」抗爭中都可見到。

同時,為「恐怖活動人員」提供運輸、協助等行為,也觸犯此罪。這意味著,以往在「反送中」抗爭中提供「義載」的民眾,也可能違法。

最後,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第5款提到,透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香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者,也在此列。

不過,條文並未進一步解釋何謂「引發憎恨」。

沒有付諸行動也可能觸法。「港區國安法」第21條、23條和27條指出,煽動、宣揚、協助、教唆和資助「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恐怖活動罪」行為者,也屬違法,因言入罪的可能性增加。

「港區國安法」第36至38條載明,任何人在香港境內、於香港註冊的船舶和航空器中犯罪者,適用此法。而犯罪行為或結果任一項在香港,就可視為在香港犯罪。簡而言之,無論是否為香港居民,或是否在香港本地,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罪行,都在管轄範圍內。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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