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提案修法 立委遭判刑確定入監須解職


(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正草案,俗稱「傅蜞m條款」,明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判決確定須入監即解除職務,最快29日就能付委。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也有相關修法草案,也排入29日立法院會報告事項。

無黨籍立委傅崑萁炒股案遭判刑2年10個月定讞,昨天入監服刑,但因未宣告褫奪公權,仍保有立委身分,服刑期間仍能領取薪水,引發社會討論。因此,張廖萬堅與民眾黨團分別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正草案,盼修正相關問題。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天將這2案排入29日院會議程報告事項,最快29日就能付委。

張廖萬堅在提案指出,有鑑於立委被判刑確定,若未被褫奪公權、未喪失擔任公職權利,導致入監服刑期間無法行使職權卻繼續領取薪酬的不公平現象,加上地方公職人員一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即需依法解除職務,同屬公職人員的立委卻無此規定,凸顯現行法制確有不足。

因此,張廖萬堅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立委若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刑法142、144條經判刑確定,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以及受保安、感訓處分,自判決、處分確定日起解除職務,並依法補選。

至於民眾黨團所提的立法委員行為法條文修正草案,則參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立委若犯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刑確定,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未易服社會勞動。當然解除職務,並依選罷法辦理補選。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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