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該不該除罪 正方:《刑法》不能管理感情 反方:被害配偶武功盡失


(綜合報導)《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短短24字,卻道盡男女間糾葛難理的愛恨情仇,甚至引發「保障婚姻」與「性自主權」爭議。通姦除罪化議題紛擾多年,最近有19名法官聲請釋憲主張通姦罪違憲,大法官即將著手審理,訪談近10名法律、兩性專家及當事人,從不同面向來探討是否該用刑罰的禁錮來幫你(妳)拴住另一半。

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一直有兩派不同意見,一名「被外遇」的X先生捉姦成功後,與小王、妻子和解撤告,事後小王卻反悔耍賴不賠,還跟他妻子聯手告他13件民刑事官司,最後X先生被依侵入住宅罪判拘役20天定讞。X先生以切身之痛反對通姦除罪化,「對被害配偶來說,提告通姦罪是唯一的刑事武器,如果廢掉,等於武功盡失。」

但Y小姐有不同看法,她的母親誤信父親已離婚而交往生下她,結果慘被控相姦罪且入獄,Y小姐認為,一旦告了通姦罪或相姦罪,原本的家庭也不可能挽回,「到底能不能用《刑法》管理人的感情,我覺得需要被細膩討論」。

19法官聲請釋憲 認定違反比例原則

全國有19名法官與Y小姐有相同想法,先後提出13件釋憲聲請案,另有高雄林男因與人妻通姦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他也聲請釋憲,他們均盼大法官釐清通姦罪是否合憲。
其中一件聲請案由台北地院審判長林孟皇與法官蔡英雌、林怡君提出,他們主張「通姦罪處罰違反『性忠貞』義務的人,是以最具嚴厲制裁性的刑罰,制裁單純違反道德的通姦行為,限制人民性自主權及隱私權,違背《憲法》比例原則,應屬違憲。」
林孟皇坦言,職棒球星王傳家被控與杜姓女粉絲通姦案,讓他首次正視通姦罪是否違憲,「王案值得省思之處在於王已獲判無罪確定,反而是他前妻帶徵信業者闖入杜女房間,涉犯侵入住宅、妨害秘密與強制等罪,最後被判有罪。」
林坦言:「擔任法官18年,我曾判過通姦有罪,以前我沒意識到通姦罪可能違憲,隨著審案經驗累積,才意識到此問題。」林認為,有些人會說通姦罪至少可讓受害配偶得到心靈慰藉,但他認為這不是刑罰的目的。
事實上,大法官早在2002年就曾做出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婚姻與家庭是社會發展的基礎,應受《憲法》保障,性行為的自由也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合憲,當時聲請案由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提出,他認為「通姦罪不能維護任何實質利益僅供復仇之用,但卻可能對非婚生子女造成損害」,可惜未獲大法官認同。
時隔15年,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曾決議推動「通姦除罪化」,委員認為以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正當性不足,但這項決議未列入總結會議討論,也未推動修法。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指出,法務部曾於2013年進行民調,結果有82.2%「不贊成廢除通姦罪」;2015年再做民調,仍有高達85%「反對廢除通姦罪」。去年法務部3度開會討論此議題,會中有人認為民意都反對除罪化、修法時機還沒到;另有人認為美國聯邦憲法法庭也沒辯論過通姦除罪化,顯見美國也認為通姦罪有存在必要。

婚姻是愛情墳墓 第三者憑什麼盜墓

林說,目前還有通姦罪的國家不多,原有通姦罪的韓國、印度陸續在2015、2018年修法除罪,亞洲僅台灣、菲律賓與印尼等國仍有通姦罪,美國則有麻薩諸塞州等20多州。
反對通姦除罪化的檢察官劉承武,以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身分受訪說:「婚姻確實是愛情的墳墓,但小三、小王憑什麼來盜墓?」他強調,通姦罪是處罰妨害家庭的人,「不是用大砲打小鳥,是用高射砲打戰鬥機」,沒過當。
處理過許多捉姦案的一統徵信副總林采莉認為,通姦罪蒐證不易,受害配偶和徵信社為蒐證,可能反過來挨告強制、侵入住居等罪,「但如果把通姦罪拿掉,出軌的一方沒刑責,徵信業可能會被告死,這是我們的職業風險,可是這對受害配偶太不公平。」
但高院法官邱忠義認為,通姦罪一告下去婚姻通常破裂得更厲害,最終只淪為報復手段,「有些被判刑的人最後都手牽手去勞動服務,通姦罪激發他們的革命情感,其實是反效果。」邱還指出,通姦罪侵犯隱私權跟性自主決定權,「因為男女在很私密場合進行性行為,國家不應介入,配偶對婚姻不忠只是道德問題,不應用《刑法》處罰,且通姦罪鼓勵人偷錄音錄影、侵犯他人隱私。」

可單獨撤告配偶 學者主張優先廢除
通姦除罪化議題雖有兩極意見,但《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夫妻一方提告通姦後,可單獨對配偶撤告的規定,受訪專家一致認為應優先廢除。
中山大學社會系主任兼教授陳美華認為,此法條常造成元配對出軌丈夫撤告,只讓小三吃官司,「不僅是女人為難女人,更是國家在為難女人、男人在為難女人!而且多數丈夫發現妻子外遇都會告到底不撤告,這個不公平的條文,應與通姦罪一併廢除。」陳指出,很多人想保留通姦罪是為保障元配權益,但很多元配為捉姦而破門,不是吃上官司就是找徵信社蒐證花光積蓄,結果沒拿到有效證據,反而付出更大代價。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也強調,通姦除罪化不代表鼓勵婚外性行為,重點是自己的情感不該讓文化、道德風俗決定,「我看過很多大老婆投入生命去捉姦,去看那些可怕的證據,最後搞得自己沒辦法回復正常生活。」
婦女新知協會推動通姦除罪化已20多年,該會董事郭怡青律師指出,通姦案中唯一被處罰的通常是小三,因為出軌的丈夫常獲妻原諒單獨撤告,形成「女人用通姦罪為難女人」的不公平現象;郭認為「只要進入訴訟,家庭大概就無法維持,通姦罪不可能讓家庭婚姻美滿,希望大法官快作出違憲結論」。
通姦罪是否除罪此一千古難題,大法官將在過完農曆年後開始審理,繼宣告同婚合憲後,大法官會否再對通姦除罪化議題做出跟上世界潮流的解釋,各界拭目以待。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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