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93萬國家賠償存異 李錦蓮向最高法提起復議



(北京十八日電)在收到國家賠償決定30天後,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一起來到北京,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
這是李錦蓮第一次走出江西,在人生的前68年,這個遂川縣農民去過最遠的地方是省會南昌。在那裡,他度過了近19年的牢獄生活。1999年,因被控毒殺同村兩名兒童,他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
今年6月1日,李錦蓮被改判無罪,隨後向江西高院提起4100餘萬國家賠償申請。9月18日,江西高院做出賠償決定,決定賠償李錦蓮293萬餘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這個賠償金額太低了,我們無法接受。」李春蘭在收到賠償決定的消息後曾這樣表示。此前李錦蓮方面曾與江西高院就賠償問題協商,未能達成一致。
10月18日上午,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來到北京小紅門鄉紅寺村40號--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大廳,準備提交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李春蘭對這裡並不陌生,在近20年的申訴歲月中,她曾多次到此提交申訴材料。一年多之前,也正是最高法做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西高院再審李錦蓮案,開啟了該案無罪判決的關鍵之門。
記者注意到,在復議申請中,李錦蓮要求撤銷江西高院做出的國家賠償決定。
在復議申請中,李錦蓮再次提出要求江西高院賠償生命健康權賠償金10215047.5元。此前,江西高院曾駁回這一請求,在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江西高院認為該項賠償請求應以侵權機關為賠償義務主體,不屬於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範圍,依法應予駁回。
對此,李錦蓮的律師認為,江西高院的侵權行為相當於認可了之前所有侵權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其必須為認可的行為負責,這也符合《國家賠償法》對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即賠償義務機關是未能守住法律底線最後一道的主體。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江西高院法官王芬在該院官微9月18日發佈的《李錦蓮申請國家賠償案承辦法官解答相關問題》中進行了解釋:「綜合考慮李錦蓮受到的影響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決定支付李錦蓮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元。李錦蓮提出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的金額,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在復議申請中,李錦蓮提出了15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其律師表示,李錦蓮失去人身自由長達19年,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其母親和妻子均在此期間去世。精神傷害不能通過金錢賠償而消弭,只能通過金錢來撫慰。
此外,李錦蓮還在復議申請中要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因申訴而支出產生的費用等進行賠償。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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