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可判5年 兒少法加重刑12


(綜合報導)新竹傳出3歲小男童遭父親及同居女友凌虐案,各界嘩然,負責偵辦婦幼保護案件的檢察官認為,小男童的父親、同居女友若被查出涉及凌虐的具體事證,可能涉犯《刑法》「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該罪屬於公訴罪,最重可判刑5年,並且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刑責並不輕。

新竹1名3歲小男童,因父母離婚由父親照顧,母親日前前往探視時,竟發現兒子全身赤裸站在玄關,雙手臂還綁有束帶,大腿、臀部跟臉部還有瘀青傷痕,認為兒子遭到凌虐,立即報案處理,警方認為,男童父親與同居女友疑管教過當,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傷害罪送辦。

檢察官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規定對兒童父親及同居女友核發緊急家庭保護令外,訊後並諭令父親、同居人2人限制住居,目前檢方正調查釐清男童父親及同居人的犯行,是否已達到凌虐程度。

如果檢方查獲男童父親、同居女友確涉凌虐男童事證,依《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不論男童母親是否提告,檢方都必須依法主動偵辦。

檢察官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身心虐待,另同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因此若檢方調查認定男童父親及其同居人凌虐,依法還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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