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隱私…手機定位追蹤 須申請搜索令



(華盛頓二十二日電)美國最高法院今天針對數位隱私案例,做出重大裁決指出,警方需出具搜查令才能向電信公司取得手機定位資料。

最高法院以5比4投票結果裁決,手機定位資料受到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第四修正案保障人民免於不合理搜查和逮捕。

本案始於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取得搶劫嫌犯卡本特(Timothy Carpenter)的手機定位資訊。他在127天期間的1萬2898個定位點,顯示在發生數起搶劫案時,他的手機裝置都在附近。嫌犯後來遭定罪。

卡本特的律師和美國民權聯盟(ACLU)辯稱,去取得他的手機定位資料紀錄並不合憲。

最高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下級法院判決說,警方無須搜查令即可取得那樣的資料。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支持4名自由派大法官的決定。

法院在判決意見書中說:「我們拒絕授予國家未受限制取得無線業者定位資訊資料庫的權限。政府的立場未能應付數位科技的巨大改變,使得不只能追蹤卡本特的定位,任何人的定位都能被追蹤;且不只是短期間追蹤,而可能經年累月。」

美國民權聯盟的律師魏斯勒(Nathan Freed Wessler)稱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數位時代美國人隱私權開創性的勝利」。

羅伯茲說,手機定位紀錄引發的隱私疑慮,一直比衛星定位裝置(GPS)引發隱私考量更多,科技發展已經讓警政機關取得更強大的調查工具,可以用來偵辦重大案件。但是,手機定位紀錄需要更多監管,才能保障隱私權。他說,人們總是手機不離身,手機總是跟著它的主人到許多個人隱私地點,包括民宅、診所、辦公室和其他透露個人動態的場所。

不過,羅伯茲所撰寫的判決書稱,裁決並未推翻傳統監控技術與器材,也不會影響其他作業方式,包括銀行持有記錄的調查。

司法部是最高法院此項判決的輸家。司法部曾表示,若消費者自願和別人分享個人資料,這些手機資訊便不再受隱私保護。如今,最高法院否定司法部這種說法。

最近幾年,最高法院承認高科技對隱私的影響。在2014年,羅伯茲就曾寫出他對此事的意見,他認為警察在逮捕到嫌犯,要搜查他的手機之前,應先申請搜索令,至於嫌犯所帶其他物件,警方可以不用搜索令就可以檢視。

據了解,在2016全年,電訊業Verizon和AT&T,共收到警方提125,000件手機定位之申請,要求長時間監控特定嫌犯的行蹤。過去電訊業都配合警方要求,未來電訊業要看到警方拿到法院批准的搜索令,才可配合。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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