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少女可否合意性行為 法國掀爭論


(巴黎十三日報導)法國一名28歲男子與11歲少女發生性關係,被控性侵害,但檢方認為這段關係為合意,僅以性傷害罪處理。法國政府正計劃訂定可同意性行為的最低年齡,此案各有觀點,掀起波瀾。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4月,少女當時跟著被告回家,兩人發生性關係。位於巴黎西北方的蓬圖瓦茲(Pontoise)法院今天開庭審理此案。

歐洲第一電台(Europe 1)報導,少女的父母控告嫌疑人,控方律師狄波(Carine Diebolt)表示,少女沒有抵抗,並不表示她同意,只是因為她處於驚愕狀態,「一個11歲孩子是否同意(與人發生性行為),這種問題,連問都不該問」。

狄波還表示,兩人年齡上的差距,會對少女產生一種精神上的壓制,被告還威脅少女說要毀掉她的名聲。

但檢方認為,少女並無遭受身體上的壓迫,性關係應屬合意,因此只以「性傷害」罪名追究;辯方律師也說,少女看起來比實際年齡成熟,被告以為她年紀更大一些。

法國新聞電台(Franceinfo)引述被告的說法表示,當他邀少女到他的公寓時,少女沒有開口說「好」,但聳了聳肩,對他而言就是同意了。

依據法國法律,性傷害罪可處以5年有期徒刑,性侵害罪則可處以20年有期徒刑。

此案引發未成年人是否可有合意性行為、可同意性行為的最低年齡應訂在幾歲等爭論。

法國政府去年就開始討論訂定可同意性行為的最低年齡,可能訂在13歲到15歲之間;也就是說,只要一方低於法定年齡,在法律上一律視為性侵受害者,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

劉靜

電話本

發佈時間: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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